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艳芳, 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172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艳芳: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172号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艳芳须支付2014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公摊费、代收垃圾处理费合计8189.7元及违约金[以每月应付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合同约定交纳之日的次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依次计付]给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北海和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78元,由原告负担468元,由被告负担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