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新罡,魏红,李飞, 大同市平城区鑫旭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晋02民终206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同市平城区鑫旭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赵新罡上诉魏红、李飞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晋02民终2064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大厅进行证据交换,次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