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勇,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铁锅厂,中国农业银行关岭自治县支行工会多种经营服务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424民初418号,(2021)黔0424民初418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农业银行关岭自治县支行工会多种经营服务部:我院受理原告龚勇、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铁锅厂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关岭自治县支行工会多种经营服务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黔0424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铁锅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原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铁锅厂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黔0424民初4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勇的起诉。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黔0424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如不服(2021)黔0424民初418号之一民事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