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坤忠,尹业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23民初77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尹业科:本院受理原告魏坤忠诉被告尹业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尹业科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坤忠借款3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75元(原告魏坤忠已预交),由被告尹业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2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