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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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宁01民初358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香港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宝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丽萍、华夏易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华夏易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孙珩超、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灵武福桥加油站、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迎水加油站、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宣和加油加气站、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二十里铺加油加气站、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福祥加油站、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郝家桥加油站、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中卫加油站、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丹阳加油站、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长山头加油站、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中兴加油加气站、乌海市宝塔海玉油品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宝塔海隆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宝塔瑞星油品有限责任公司、吴忠市宝塔长宁加油站(有限公司)、香港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华夏易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华夏易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宁01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区4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