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生兴,何德胜,秦珠平, 武汉盈达塑业制品有限公司 ,福清市龙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581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德胜、秦珠平、福清市龙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武汉盈达塑业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生兴与被告何德胜、秦珠平、福清市龙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武汉盈达塑业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5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何德胜、秦珠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吴生兴偿还借款本金173723元及利息(其中自2020年5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何德胜、秦珠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吴生兴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20年5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3%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吴生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吴生兴负担590元,何德胜、秦珠平负担1077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