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华,刘风森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596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风森(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诚锋村诚锋5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郑华与被告刘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风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华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8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92元,由被告刘风森负担 (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