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春武,第三人-, 安徽鸿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华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皖0706民初2611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鸿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武与被告张家港市华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鸿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皖0706民初2611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家港市华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96928元,并从2019年6月28日开始,按照LPR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因你公司注册地无人办公,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4日 8时30分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