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安然,周程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781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程琳(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XXXXXX3591):本院受理原告李安然与被告周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2民初7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程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安然借款3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周程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