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海峰,高峰,李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峰、李冲: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峰与你二人高峰、李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15日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