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衍喜,宋振英,文亮,曹月荣, 沈阳太湖物业有限公司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民终17157号,(2019)辽0191民初375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振英、曹月荣:本院受理(2021)辽01民终17157号上诉人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与被上诉人沈阳太湖物业有限公司、姜衍喜、宋振英、文亮、曹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民终17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375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