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茂,尹妍,林盛,第三人-, 沈阳闽洋物流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沈阳浩松陶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辽0103执4263号,(2021)辽0103执异49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浩松陶瓷有限公司、林茂、尹妍、林盛、沈阳闽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阳浩松陶瓷有限公司、林茂、尹妍、林盛、沈阳闽洋物流有限公司(2019)辽0103执426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03执异497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复议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