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峰, 大连东兴置业有限公司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117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峰、大连东兴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韩峰、被告大连东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东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韩峰偿还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298 456.58元、利息10 928.41元、罚息(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本金利息实际偿还之日止,以298 456.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25%上浮50%计算);二、被告大连东兴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利息、罚息向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上述本金、利息、罚息的范围内对被告韩峰名下位于大连保税区东北六街107号1单元12层1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