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民事判决书和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初装费2862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7366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286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8.44元,由原告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负担641.44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7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