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建华,甘新胜辉宝丰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五洲宝丰商贸有限公司甘肃胜辉宝丰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甘0102民初1475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内容
甘肃五洲宝丰商贸有限公司、甘新胜辉宝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华诉被告甘肃五洲宝丰商贸有限公司、甘肃胜辉宝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甘010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甘肃五洲宝丰商贸有限公司、甘肃胜辉宝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押金12000元;二、驳回原告胡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甘肃五洲宝丰商贸有限公司、甘肃胜辉宝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