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红,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112民初1290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红:本院受理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被告金红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12民初129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线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