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建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02民初614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与被告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甘0102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建军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6068.34元、利息5791.99元(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8.57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对被告刘建军抵押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九州大道189号第2单元7层704室(兰房(九私)产字第2188号)房产,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