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洪龙, 大连龙祥水产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3民初99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龙祥水产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王洪龙与被告大连龙祥水产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大连龙祥水产加工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洪龙2019年工资截至2020年1月共计2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710元,(原告王洪龙已预付),由被告大连龙祥水产加工厂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710元,由被告大连龙祥水产加工厂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由原告王洪龙负担0元,应退回原告1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