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强,李龙,第三人-刘常猛, 内蒙古万普煤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602民初36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常猛: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内蒙古万普煤炭有限公司、李龙、第三人刘常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万普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强煤款308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2.66元由二被告负担6209元,原告负担53.6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