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颉淑英,杨越宇, 大连维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冰源商贸有限公司 ,大连国安商务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55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颉淑英、杨越宇、大连维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诉被告大连国安商务有限公司、颉淑英、杨越宇、大连维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作出(2021)辽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大连国安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 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按照案涉编号:DLL-20171206000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525%标准计算,罚息以借款本金3 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按照案涉编号:DLL-20171206000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525%上浮50%计算);二、被告大连国安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按照案涉编号:DLL-20181228007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96%计算;罚息以借款本金3 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案涉编号DLL-20181228007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96%上浮50%计算);三、被告颉淑英、杨越宇、大连维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国安商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颉淑英、杨越宇、大连维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颉淑英、杨越宇、大连维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连国安商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3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国安商务有限公司、颉淑英、杨越宇、大连维澜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