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立暄,姜云红,大连航运职业信息学院, 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51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曾立暄、姜云红: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诉你们及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均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利息,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罚息);二、被告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均以40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三、被告姜云红、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航运职业信息学院追偿;四、被告曾立暄对前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追偿;五、被告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629元,由被告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姜云红、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共同负担(给付时间同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