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金梅,李树信,赵法群,李万胜,王仁平,王秀军,王金平,王克栋, 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展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利强废品收购站 ,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金梅废品收购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71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金梅废品收购站、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大连展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利强废品收购站、宋金梅、李树信、赵法群、李万胜、王仁平、王秀军:本院受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王金平、王克栋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大连市公安局处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 062 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 000 元、公告费780元,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