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尚宜,乔慧明,詹明雄,陈建芳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内0102民初587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詹明雄、陈建芳:本院受理原告杨尚宜、乔慧明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杨尚宜与被告陈建芳在2021年6月1日签订的《合伙额转让协议》,撤销杨尚宜与被告詹明雄、陈建芳在2020年5月25日签订的《门诊转让协议》;二、被告陈建芳、詹明雄共同向原告返还转让款23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建芳、詹明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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