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谌良玉,张金福,李秋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424民初131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金福、李秋云:本院受理原告谌良玉与被告张金福、李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24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金福、李秋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谌良玉借款49,500元及利息13,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