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海皓有限公司,孙珩超,金丽萍,宁东加油加气站,中宁西二环加油加气站,渠口加油站,萌城加油站,李旺加油站,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华夏易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夏易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李旺加油站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渠口加油站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中宁西二环加油加气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9)宁01民初358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海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孙珩超、金丽萍、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宁东加油加气站(分公司)、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中宁西二环加油加气站、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渠口加油站、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萌城加油站(分公司)、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李旺加油站、华夏易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华夏易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宁01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区4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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