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省东阳市禾众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夏创兴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6民初906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省东阳市禾众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创兴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宁0106民初9063号民事判决书,因你联系不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禾众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创兴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024.62元,利息1982.6元(计算至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7日以后的利息,以139024.6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禾众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