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苗忠党,宁夏分公司,童云, 宁夏盐池天幕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342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童云:原告宁夏盐池天幕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忠党、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童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宁0104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04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童云、苗忠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盐池天幕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支付63000元、违约金1890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盐池天幕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童云、苗忠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8元,由被告童云、苗忠党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童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8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