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瑞龙,高青卿,祝明,李聪,欧阳群勇,第三人-,银川产权交易中心,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大连美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93民初162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美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青卿、祝明、李聪、欧阳群勇、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瑞龙与被告大连美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青卿、祝明、李聪、欧阳群勇、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3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大连美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瑞龙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250元,以上合计108250元;2.被告大连美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瑞龙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4925.38元;3.被告大连美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刘瑞龙支付利息;4.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美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驳回原告刘瑞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9元,由原告刘瑞龙负担25元,由被告大连美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回原告刘瑞龙2574元。公告费1800元(原告刘瑞龙已预交),由被告大连美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瑞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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