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战恩福,刘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311民初179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洋:原告战恩福诉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缺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11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战恩福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战恩福已预交,由刘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