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廉春玉,潘洪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302民初3395号 |
案由 |
婚姻家庭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洪文:本院受理原告廉春玉诉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02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潘洪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廉春玉存款11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