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洁,苏凤贵,苏兆玲,王斌,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晋中宏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415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洁、苏凤贵、山西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宏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兆玲:本院受理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105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0000元。二、被告吴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8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吴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3638元。四、被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凤贵、山西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宏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