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婷婷,高红侠,陆新兰,赵小丽, 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72民初1067号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公告人
宁波海事法院
内容
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婷婷、高红侠、陆新兰与被告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赵小丽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7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赵小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婷婷、高红侠、陆新兰损失265880.93元;二、驳回原告张婷婷、高红侠、陆新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37元,由原告张婷婷、高红侠、陆新兰负担13149元,由被告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赵小丽连带负担52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赵小丽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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