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燕珍,严杰,严琳,严萍,严莹,刘玉喜, 抚顺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411民初82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玉喜,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燕珍、严杰、严琳、严萍、严莹诉你们及被告抚顺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41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五原告板材款490320元并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五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放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