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祥,黄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621民初4216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超:本院受理原告张祥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离家外出,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621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祥12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超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