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刁小辉,刘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213民初669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洋:本院受理刁小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辽0213民初669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刘洋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1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日期自欠条日期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