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挨峰,周玉桃,闫四柱,郭玲凤,闫埃柱,王春霞, 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826民初256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玉桃、段挨峰: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挨峰、周玉桃、闫四柱、郭玲凤、闫埃柱、王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段挨峰、周玉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7.9‰计算;从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85‰计算);(二、被告闫四柱、郭玲凤、闫埃柱、王春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段挨峰、周玉桃追偿。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60元,由被告段挨峰、周玉桃、闫四柱、郭玲凤、闫埃柱、王春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