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晓忠,黄华,白晓松,白晓东,白晓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桂0105民初8805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白晓忠、黄华、白晓松、白晓东、白晓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诉被告白晓忠、被告黄华、被告白晓松、被告白晓东、被告白晓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8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晓忠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律师费13866元;二、被告黄华对被告白晓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有权以被告白晓忠、被告白晓松、被告白晓东、被告白晓锋的抵押物(即位于南宁市南宁沿海开发区金城路12号房)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有权以被告白晓忠、被告白晓松、被告白晓东、被告白晓锋的抵押物(即位于邕宁沿海开发区金象三区316、317号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964元,由被告白晓忠、被告黄华、被告白晓松、被告白晓东、被告白晓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