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卫峰,梁艳芳,黄晚苗,黄庭华,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167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卫峰、梁艳芳、黄晚苗、黄庭华: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告卫峰、梁艳芳、黄晚苗、黄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令:一、被告卫峰、梁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利息1344.55元,截止2020年8月18日的罚息7663.86元、复利1477.43元,本息共计10485.84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1344.55元按年利率21.6%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卫峰、梁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卫峰、梁艳芳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6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