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连利,刘慧新,李佳,杜鑫, 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中油致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李连利、李佳、杜鑫:本院受理原告中油致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李连利、刘慧新、李佳、杜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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