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运忠,何剑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2977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剑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运忠与被告何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3民初12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何剑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运忠劳务费19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3元,由何剑明负担.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