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明,任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3民初177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杰:本院受理付明与任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93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任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明海鲜货款3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任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原告付明575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任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