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财兴,孙秋月,王保卫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3719号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保卫:原告李财兴、孙秋月与被告王保卫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保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财兴、孙秋月欠款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王保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