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法群,张学印,关晶媛,王仁平,韩兴亮,王秀军,谭吉年,张国锋,金莘凯,李书军,李利平,王金平,王克栋,王兵德,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展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大连金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 ,大连鸿顺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书臣废品收购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124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大连鸿顺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展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赵法群、张学印、关晶媛、王仁平、韩兴亮、王秀军、谭吉年、张国锋、金莘凯、李书军、李利平、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书臣废品收购站、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书军废品收购站:本院受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王金平、王克栋、王兵德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大连市公安局处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7,292 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 元,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