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铭玮,刘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3民初372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王铭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3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铭玮货款183902元。案件受理费3979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铭玮负担0元,由被告刘军负担4539元,被告刘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979元,给付原告王铭玮公告费560元,逾期未予缴纳案件受理费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金州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