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韩大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91民初10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韩大龙: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被告韩大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韩大龙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借款本金1 277 957.0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0月25日利息为117 011.74元、罚息为2 218.84元、复利为7 903.13元,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83.5基点再上浮50%计收);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对被告韩大龙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海B区359号4-1-2-2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房屋在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6 592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韩大龙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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