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内蒙古中晟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盛云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93民初803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内容
内蒙古中晟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盛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晟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内蒙古中晟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盛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二、被告内蒙古中晟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盛云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具有给付义务内容的条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930元(原告大连盛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内蒙古中晟能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大连盛云科技有限公司3,9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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