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婷婷,信国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004民初61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信国林:原告张婷婷与被告信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004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信国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婷婷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信国林负担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张婷婷已交纳的诉讼费800元,予以退还。公告费560元(原告预交),在执行阶段由被告信国林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