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葛明,王敏,葛镕旭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224民初2877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敏:本院受理原告葛明与被告王敏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224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准予原告葛明与被告王敏离婚;婚生子葛镕旭由原、被告共同抚养,随原告葛明共同生活,被告王敏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婚生子十八周岁止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700元,子女抚养费给付办法:于每年1月10日给付当年子女抚养费一次,2021年子女抚养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给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届满后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