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磊,吕建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3民初1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姜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吕建国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姜磊借款本金120,382.65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0,382.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2元,公告费710元,共计4142元(原告已付),由被告吕建国承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432元,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姜磊公告费710元,应予退回原告姜磊案件受理费343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