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相军,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晋0105民初6526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相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相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5民初6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民生银联年轻卡金卡欠款本金49991.44元、截止2021年3月27日的利息5472.74元和交易手续费260.38元,并支付以欠款本金49991.4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后续交易手续费;二、被告王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民生居家乐白金信用卡欠款本金8089.21元、截止2021年3月27日的交易手续费442.7元和违约金1903.16元、大额分期剩余本金2819.63元、未出分期手续费42.4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民生银行居家乐白金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后续交易手续费和后续违约金;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相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狄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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